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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金山区廊下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1、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2、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3、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4、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5、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6、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7、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8、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二、由于学生父母(监护人)的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学生的父母(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由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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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三、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
担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
任。四、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
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六、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オ七、本办法适用廊下小学全体在职在职教职员工和全体
在籍在校就读学生。八、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
法》实施。九、本试行办法自二OO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廊下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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