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f(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
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
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
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
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6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
行为。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
理等相关材料;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
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