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会计相关业务比较分析企业日常经济业务形成的收入或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业务的重要内容。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所得税收入范围确认、收入的计量和收入确认的时间等要素,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企业会计核算的角度,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使企业会计利润增加的业务,主要包括收入会计准则涉及的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收入;除此之外还包括适用其他会计准则的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和收益;以及没有通过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利得。企业所得税收入业务的处理及收入相关的纳税申报表附表的填报,必须在分析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有关所得税收入的基本规定,以及会计准则中涉及的收入、收益及利得业务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收入业务与会计相关业务进行比较分析,确定收入业务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一、收入业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一般关系(一)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1.会计收入的确认会计人员可以遵循会计准则
f进行职业判断企业收入会计准则中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收入会计准则对所规范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强调以下基本要素:(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2)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同时强调:(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除此之外,在其它会计准则中对会计形成收入和收益业务的确认要素做出了具体规在上述会计准则的基本规定基础上,对企业经济业务是否确认为收入或者收益,会计人员依据会计准则可以进行职业判断。2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体现了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体现了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f下的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