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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公开的范围
作者:郑冠波来源:《职业下旬》2010年第03期
司法公开即审判公开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和法律虽确认了此项原则但对司法公开的认识仍是不够全面的。现行立法对司法公开的规定较为简单损害了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影响了司法公开社会功能的发挥。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司法公开的范围有多广司法公开应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等问题必须从理论上进一步予以澄清本文着重从民事司法的角度进行探讨。
一、司法公开的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司法公开原则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司法公开的内容仅被理解为两项一是对群众公开除了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外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和宣告判决二是对社会公开允许新闻记者报道开庭审判的情况将案情公诸于众。
1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举证、质证、认证公开
法庭审理的过程主要是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法庭审理的过程公开就是要求举证、质证、认证公开即“庭审过程三公开”。一是举证公开。二是质证公开。质证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对在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材料通过听取核对、辨认等方式对其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发问、质问的活动。三是认证公开。认证是指在证据材料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辩论以后审判人员通过分析判断认为这些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确认其为本案证据的诉讼活动。
2庭审中法官的心证公开
心证公开是指法官将其在诉讼审理中自阅读起诉状之时起所形成的心征于法庭上或程序进行中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开示、披露使其知悉、认识或理解。心证公开实际上是法官行使释明权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现行的庭审过程中法庭调查、辩论结束以后合议庭进行秘密评议评议完以后合议庭回到法庭宣布评议结果。而评议结果一旦宣布即使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误无论是当事人发现的还是法院自己发现的法院也只能按照宣布了的评议结果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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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书。如当事人不服只能通过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如果当事人上诉那么法院只能等判决书生效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判决公开
判决公开从形式上来说是指判决公开宣告即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