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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疆春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发展哈密地区经济,促进市场繁荣稳定,确保农产品市场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市场管理1、经营业户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2、经营业户对摊位商铺进行调换和转租,必须到市场管理部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市场收回摊位商铺,所交摊位费不退。3、市场内摆放商品应整齐有序,摊位、商铺外未经市场批准,不得摆放货物,对超出规定区域外经营的商户,先责令整改,对未按期整改的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4、市场内不准乱搭乱建,发现一次限期拆除。如未按期拆除的,将给予50500元的经济处罚。5、市场内不准赌博或做与市场经营无关的违法活动,违者除由有关部门处理外,处以50200元的罚款。6、在市场内设立广告牌或门头,必须书面请示市场管理部,经同意后,按统一规定、统一尺寸制作。对违反规定的责令拆除,未按时拆除的处以50200元的罚款。7、对不服从市场管理、无理取闹、扰乱市场秩序者,情节严重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责令停业整顿,在缴纳5002000元保证金后方准营业,如在保证期内再次违反,没收保证金。8、经营业户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工商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商品划行归市,若有违反,由市场收回摊位商铺,已交摊位费不退。9、商户须在规定时间内办齐经营资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否则,市场有权予以停业,待经营资质齐全后方可营业,由此产生的损失自负。10、经营业户不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少两、蒙骗客商,禁止销售有毒、有害、过保质期及其他违反《食品卫生法》的食品。11、经营蔬菜业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到指定地点进行蔬菜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检测人员对蔬菜进行检测时,受检业户应积极配合,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阻碍。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不合格食品、蔬菜等不得入市交易,一经发现,市场有权予以没收并销毁,由此产生的损失自负。12、凡因购销或使用不合格蔬菜、食品,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身体损害的,经营业户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场对其清出市场,收回摊位,已交摊位费不退。
f13、经营业户所使用水、电、暖气等费用自行缴纳,由市场管理部代收,缴费标准按照哈密地区确定的标准执行。对未按期缴纳相关费用的将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二、卫生管理1、保持市场卫生整洁,经营业户摊位商铺前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发现门前、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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