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突出任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落实工业强市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政策依据2009年5月4日,省政府下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甘政发200941号)。2010年1月1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发20105号)。2010年5月15日,市政府下发《庆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2011年11月19日省政府下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2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3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谁承担政府承担60,个人承担40。4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条件
f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被征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比例在2080之间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比例在20以下的,村委会调剂补足土地的,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被地比例在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5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应缴费额部分失地农民,缴费总额计算方法:缴费总额上年度本县农民人均收入×倍数(3、4、5、6、7、8,六个档次)。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个人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6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缴费额的计算缴费总额全省上年在岗职工社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