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律文号】:黔劳社厅发200022号
【颁布日期】:20001219【执行日期】:20001219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黔劳社厅发200022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我们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反馈。附件: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由省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既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兼顾我省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第四条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是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础上,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物价等部门,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制定和调整,分别列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所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f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费的诊疗项目。第五条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我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