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科学评价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省、市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
食品安全监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和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第三条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考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考核工作实施“月履职、季考评、年考核”的动态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坚持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督导监督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日常工作与重点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食品安全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
作,市食品安全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秒市食安办)负责制订目标考核细则,组织抽查和月、季、年目标考核等具体工作。第五条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落实情况。各县(市、区)长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政府分管领导直接分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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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市、区)长办公会议议程,专题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对上级党委政府要求部署和领导指示批示落实到位;食品安全工作经费落实到位。(二)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情况。食品安全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各县(市、区)政府食安办制定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方案。(三)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立和落实各乡(镇)、社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将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到乡(镇)、社区的制度建设情况。(四)食品安全绩效考核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对乡(镇)、社区领导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五)处理食品安全事件情况。制订和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预案情况,组织协调处理日常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六)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七)行政执法情况。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分子情况,行政执法处理案件情况。(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情况。行政执法部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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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司法机关移送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情况,司法机关逮捕、起诉、判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情况。(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情况。(十)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