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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审查认可
一、项目名称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审查认可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三、审批条件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能力: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法人代表授权资格(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3、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4、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设备设施;5、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6、具备与其申请开展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设备、场地、
f人员等相关条件;7、具备《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0idtISOIEC170251999规定的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8、新建质检机构的受理,应根据我省的需要,并已取得首次建立质检站(所)批准筹建文件。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四、审批程序(一)办理流程:
f申请人应当根据需要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受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
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技术评审
受理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根据需要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受理人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技术评审时间除外),根据技术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发证
决定批准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资质认定验收(授权)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验收(授权)标志;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布
受理人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认定验收(授权)的实验室名录及其检验(测)项目。
f(二)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受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2、受理人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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