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验收申请。对未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验收申请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出具相关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理。(三)凡对耕地耕作层土壤不按要求剥离再利用的,根据《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030元处以罚款。(四)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并与县国土资源、监察、建设、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县农业部门依法行政的支持力度。七、本工作方案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会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八、本工作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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