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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
耕地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范文为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确保补充耕地质量,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洞口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制定本工作方案。一、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规划、综合利用、依法管理和“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切实保护和利用好耕地资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二、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基本原则(一)谁占用谁剥离再利用原则。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负责其所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再利用,所需费用由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原则。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在其提交的占用耕地申请通过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立即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计划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书面申请,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计划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的结论。对审核后不同意其计划的,应通知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
f重新提交计划。对已通过审核同意其计划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拟占耕地进行质量等级鉴定,并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计划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并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实施,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垦出质量和数量相当的耕地,并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通过验收实在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按照等级折算办法增加补充耕地面积后,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方可持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计划和耕地质量验收报告,向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正式用地手续。(三)就近利用原则。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和无法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所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一般采用就近利用的原则,在项目或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就近恢复或就近利用以改良劣质耕地,并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原则。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应注重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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