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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域或某一类业务相关制度的组织实施进行操作性或流程性规定的规范文件。在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中,可以根据所规范内容的不同划分为业务类、管理类和信息技术类。“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办法)”、“守则”、“指引”等属于此类。章程,指本行公司章程。银行业务章程的制定、使用及维护适用本行关于格式合同的相关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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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指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分行管理层及下属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政策,指对经营管理事项的基本原则、管理框架和组织结构进行规定的框架性文件。管理办法或规定,指规定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原则、管理方法、具体工作流程和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指规定具体业务、产品或者服务的操作环节、操作方法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办法),指以已有规章制度为基础,细化管理流程、操作环节等规定的规章制度。守则,指规定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的规章制度。指引,指规定内容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仅为提示、指导或者倡导性质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必须按照规章制度规范的内容确定规章制度的效力层级,使用上述九种名称之一进行命名。确需使用其他名称的,由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审查后方可使用。第四条本行各类规章制度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性原则。规章制度制定及其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与之相冲突。(二)严密性和完备性原则。制度内容应周密、严谨,做到概念清晰,要求明确,结构、内容完整和程序规范。(三)及时性和协调性原则。及时根据外部监管规定及本行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各类规章制度之间应相互衔接,避免冲突和遗漏。(四)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或废止应适应、满足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制度内容与业务操作之间应具有较高契合度及较强可操作性,为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依据和保障。第五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可制定适用于辖内的规章制度,但仅限本办法规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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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与规定类(含分行管理层各委员会议事规则)、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并向上级行相应条线主管部门报备。
在满足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的前提下,分行应尽量不再专门制定规章制度,以提高全行制度的统一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六条二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制定规章制度。如确有需要,须报二级分行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各级机构法律合规部门是本级机构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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