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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2014年版)
发表单位:本站原创来源:佚名发表日期:2014年04月04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3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14届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建华2014年3月8日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f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原则,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监管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职能,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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