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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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目录
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无人机系统4第三章无人机驾驶员7第四章飞行空域8第五章飞行运行13第六章法律责任18第七章附则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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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相关活动,保障飞行管理工作顺利高效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辖有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单位、个人和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军民融合、管放结合、空地联合,实施全生命周期设计、全类别覆盖、全链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及相关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为要,降低飞行活动风险;坚持需求牵引,适应行业创新发展;坚持分类施策,统筹资源配置利用;坚持齐抓共管,形成严密管控格局。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机上没有驾驶员进行操作的航空器,包括遥控驾驶航空器、自主航空器、模型航空器等。
遥控驾驶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统称无人机。第六条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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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部际联席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单位各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模型航空器管理规则,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空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等单位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二章无人机系统
第八条无人机分为国家无人机和民用无人机。民用无人机,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无人机;国家无人机,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之外的无人机,包括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飞行任务的无人机。
根据运行风险大小,民用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其中:
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