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测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测量工作是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其目的是保障建(构)筑物空间位置及其尺寸的准确性,将误差控制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以满足建(构)筑物明确和隐含的功能需要。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二条工程测量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相关法规,严格执行相关的测量规范、规定(指南)等技术要求。第三条从事测量工作人员需经过培训,取得执业资格;非专业(职)测量工程师不得主持施工控制测量。第四条测量工作包括:开工前的交接桩、施工复测、施工控制网测量、工序环节中的施工放样、建(构)筑物变形测量、竣工测量等工作。第五条测量方法和精度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规定和标准,并积极推广测量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的应用。第六条控制网平差及其他数据应由两人独立计算,并及时校核。控制网的平差软件应通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评审,或经过业主或设计等相关单位的认可。第七条工程测量应根据人员和仪器设备状态选择适宜的方法,应优先选择具有闭合条件好的方法,避免误差超限和错误。使用全站仪数字化测量时,应有误差监控手段。第八条测量轴线(中线)基点、水准基点应与相邻合同段重叠衔接。对于由两个以上单位施工的长隧道、地铁、桥梁或相应规模的建筑物,应建立统一的控制网,统一平差,统一坐标系。第九条特殊、大型、难度大的重点项目应编制《施工测量作业实施细则》、《测量重大方案》或《测量作业指导书》。第十条测量桩点是指设置在地上和建筑物内的各级控制桩点、施工放样桩点,是测量成果的具体标志,是后续测量与施工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各类测量桩点,尤其是控制桩点应采取措施进行妥善保护:1)在布设测量控制桩点时,应考虑点位的可靠性,避免因施工、外界影响造成桩点的
f损坏和移动等。桩点、资料交接后,应立即采取效有效措施对桩点进行保护,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2)各类测量桩点在工程竣工前均应长期保存,若因施工需要移动的,必须取得原测量部门同意,并根据需要以同等精度补测新桩后,方可迁移。3)因各种原因造成桩点被毁、损坏和移动时,不得使用,有关人员应立即通知原测量部门进行补测,不得擅自补测。第十一条施工测量成果资料是指设计单位的交桩表、地形图、设计施工图文件、控制测量成果、施工放样数据、竣工测量资料,以及与施工测量直接有关的其他技术资料。各级测量组织应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