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适用问答》民事法律适用问答》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2005年第3期
问题一、在诉讼中,如何看待测谎结论的效力?答:测谎作为一种类似于鉴定结论的辅助证据手段,其本身并非绝对可靠的证据。因此,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还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测谎结论是否成立。比如,根据一般的生活常识、当事人在法官面前陈述时体现出来的诚信程度等品格证据等等,都是可以结合起来综合判断以形成自由心证的依据。不过,对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自由心证过程,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清晰阐明。问题二、当事人一方拖欠对方工程款,加上迟延支付的利息总额为150万,双方就此150万元重新约定了给付期限。现债务人再次迟延付款。如以该150万元的欠款为基数,判决其支付迟延利息,是否属于计算复息?答:不属于。因为150万元的数额是将其原来欠款及利息合并计算的结果,双方对此数额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再次迟延付款,已经不再是对原来欠款的迟延支付,而是对双方重新确定的150万元债权的迟延支付。因此,新的利息是针对后来迟延履行150万元债权而产生的利息,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是不同“时间”的“迟延”产生的不同后果,不能混淆。因此,这种情况下判决其支付利息,不存在构成复利的问题。问题三、夫妻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但婚后依靠药物维持,仍然可以保持正常精神状态。现患精神疾病一方的母亲主张宣告婚姻无效,可否支持?答:不可以。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情形是指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不存在的,可以认定婚姻有效。依靠药物治疗就可以维持正常状态的,说明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不再存在,所以不能宣告其无效。问题四、公房出售中个人以物业公司不出售为由,起诉物业公司的,如何处理?答:物业公司是否出售公房,公房出售的价格如何确定等等,都需要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来决定,双方当事人并不具备自由决定的权利,不能简单地把此类纠纷作为民事买卖关系来看待。因此,此类案件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五、公房分户纠纷是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答:由于公房分户的实质内容是重新指定一个新的承租人,而承租人的确定不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高院民一庭已经对指定承租人的问题有过专门意见。因此,对此类纠纷法院不应直接受理。问题六、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人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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