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2007年10月20日首次发布,2015年4月7日第三次修订)
为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业务办理行为,明晰业务办理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做好上市公司服务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一般规定1、上市公司可在交易日全天、单一交易日或连续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200~1600提交信息披露申请。2、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报送信息披露申请。原则上我部只接受上市公司从“上市公司业务专区”申报的信息披露文件(签字件、批复件、盖章件等仍通过传真系统提交),不接受人工送达、纯传真方式报送的信息披露文件;如因特殊情况,上市公司无法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则需要以传真、书面等形式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申请,并同时以传真方式提交无法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文件的原因,对于该方式报送的文件,本所仍然以在首页加盖公章的方式确认披露信息可以刊登。3、“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是上市公司进入“业务办理”子专区的身份证明。使用数字证书在“业务办理”子专区中的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向“业务办理”子专区上传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的行为等同于其向本所报送传统纸质为载体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上市公司通过“业务办理”子专区向本所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监事会的各类公告,应当保证该文件已经署名机构签章及充分授权。4、上市公司应按照经本所登记或确认的公告文稿刊登公告。某些业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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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公告,其在指定报刊上的披露要求与在指定网站上有所不同,请上市公司注意其中的差异,并在符合各自披露要求的前提下,保持报刊披露与网站披露的一致性。请上市公司对公告文稿的登载情况予以关注,发现错误或遗漏及时与分管人员联系,必要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5、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停复牌申请。
二、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流程1、各时段提交信息披露申请的具体规定交易日早间时段(6:00~8:00)、午间时段(800~1130)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选择的公告类别如属于直通披露类型的,经复核和系统确认后将直通披露,并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