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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违法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认定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郑政办201220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319【实施日期】2012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违法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认定标准的通知(郑政办〔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违法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认定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郑州市违法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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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

》(国发〔2010〕33号)以
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违法行政、违法执法责任过错认定标准作以明确。
第一条
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发生1次的,认定为过错:
(一)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二)不开具罚收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单据的;(三)使用、丢失、损毁罚没财物的;(四)行政执法人员(含主管、分管领导)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五)违反内部审批程序的;(六)不按规定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七)其他违法行政执法可以认定为过错的情形。
第二条
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发生1次的,认定为一般过错:
(一)无法定实施依据的;(二)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违反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擅自增加、减少、改变法定条件、标准的;(五)违反法定办理期限的;(六)违反规定行使行政裁量基准,或者未适用行政裁量基准的;(七)擅自改变生效的行政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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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八)违反罚缴分离制度的;(九)擅自减、免征收额度、处罚额度的;(十)违反廉洁规定实施的;(十一)重复进行行政检查的;(十二)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十三)不文明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十四)该执行而未执行行政决定的;(十五)其他违法行政执法可以认定为一般过错的情形。
第三条过错。
有累计2次或者合并超过2项(含2项)第一条规定违法情形的,认定为一般
第四条
以下情形认定为较大过错:
(一)有累计2次或者合并超过2项(含2项)第二条规定违法情形的;(二)有累计4次或者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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