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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专项审批。
第四章支票、印鉴和网银U盾的管理第十六条支票、印鉴和U盾,关系到公司资金安全,必须按照规定分别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转交他人使用,严格禁止同一人保管所有支票、印鉴和U盾。保管人员因事离开公司前应将印鉴、U盾和密码转交给上级指定的人员临时保管,办理必要的书面交接手续。回公司后应及时清点收回。
f第十七条支票(包括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要建立申购领用登记制,保证支票序时序号准确使用,明确责任人。作废的支票必须全部回收,统一注销并在登记簿中加以注明。第十八条支票只有在使用时才能加盖财务印鉴,严格禁止在未使用的支票上提前加盖印鉴。
第五章资金收支管理第十九条严禁各分子公司以任何名目将公司业务产生的资金收入存入个人账户。第二十条各分子公司的资金收支必须通过经批准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办理;其中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资金收支通过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进行结算;资本性或者项目资金的收支通过集团专控账户;按集团管理规定每月实现利润的50转入集团专控账户。第二十一条各分子公司应每月编制资金计划,并于每月的25日将下个月的资金收入计划和资金支付安排报集团资金部。资金收入计划包括现金收入和银行承兑票据收入。资金支付计划包括工资、税金、社保、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款支付及其它各项费用支出安排。第二十二条集团资金部汇总各分子公司的资金计划,计算出整体资金的余缺,并相应提出融资建议或安全可靠的理财方案,报集团审批。第二十三条集团资金部根据理财方案,安排并指导各分子公司进行合理理财计划,提高资金的管理效益。第二十四条集团资金部监控各分子公司的资金支付活动。各分子公司的资金支付采取三级网银授权支付控制:第一级,出纳根据付款申请单编制网银支付申请;第二级,各分子公司财务经理拥有单笔十万元的支付授权;第三级,单笔金额超过十万元的支付由集团资金部授权审核。各分子公司用银行承兑票据支付时,参照网银支付的控制权限执行。
f第二十三条集团资金部根据各分子公司的资金收支计划,核准各分子公司每月银行承兑票据使用的最低比例。第二十五条经集团领导审定,在必要的情况下集团资金部可调拨各分子公司的资金。纳入上市公司体系的各分子公司,资金调拨在上市公司体系内进行。第二十六条各分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票据,应根据各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管理使用。应收票据按以下方式管理:一、在支付货款、工程款或劳务服务时将票据背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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