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2012年修订)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22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特制定本方案。一、实施“特岗计划”的目标和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的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逐步建立农村教师补充新机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二、实施“特岗计划”所需资金安排国家“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省“特岗计划”所需资金以省财政为主。中央和省财政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并按中央和省补助专项资金标准和实际招聘人数,安排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工资性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与各设岗县(市)财政据实结算。从2012年起,中央和省财政提高了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每人每年24万元)。在中央和省财
1
f政的特岗教师工资性专项补助资金未下达前,各设岗县(市)财政部门要设法筹措资金,保证特岗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凡特岗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中央和省工资性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由设岗县(市)财政承担;凡特岗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低于中央和省工资性补助标准的,剩余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特岗教师,主要解决特岗教师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以及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特岗教师招聘网上报名、笔试的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面试等工作费用由各有关市财政负担;特岗教师岗前集中培训经费等,由设岗县(市)财政负担。三、实施“特岗计划”的基本原则1、事权不变,创新机制。“特岗计划”是中央、省对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解决教师问题的支持,不改变事权划分。纳入实施“特岗计划”的县(市),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财力比较困难,但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县(市)。招聘特岗教师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进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