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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质
一、省级负责实施的设计单位资格许可项目下列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一)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设计资质(二)公用管道(GB类)设计资质(三)工业管道(GC类的GC2级)设计资质二、申请人须知提交材料: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TSZS006-2003(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2、企业概况说明(一份);3、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一份);4、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一份);5、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一份);6、人员资质证件(原件提交核实后复印件留一份)。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第十一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235号)第二条。许可条件:详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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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申请表下载《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TSZS006-2003及填写说明(下载)四、流程图
(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将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提交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二)受理(或者不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申请书和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发出《受理(或者不受理)通知书》。
(受理)
(三)完成试生产并约请鉴定评审:申请单位根据《受理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试生产,并约请有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四)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受约请后,评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作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实地鉴定评审,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包括实地鉴定评审和整改报告确认)后,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提交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也可由申请单位提交送达)。经实地鉴定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6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并约请整改确认。
(五)颁发许可证或者出具不许可通知书: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工作,在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作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决定或者出具不许可通知书。同意许可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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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许可增项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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