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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21综合安全管理检查表

检查

检查内容
依据标准
实际情况

结果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
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1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
《安全生产法》第4条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2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
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
《安全生产法》第20条
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
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3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安全生产法》第21条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4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36条
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5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
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24条
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6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
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7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
《安全生产法》第27条
f序检查内容
号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检查结果
依据标准
备实际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8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32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
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9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
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
《安全生产法》第41条
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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