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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监办发〔2005〕313号2005年11月9日)各银监局:为切实有效监管外资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促进金融衍生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将《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在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不断完善,若有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反映。请各银监局将《指引》转发给辖区内外资银行。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一、为有效监管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使其业务的开展满足《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和国际审慎标准,将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有效地纳入日常监管中,制定本指引。二、本指引所称外资银行是指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对前者而言,应同时满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对后者而言,本指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业务。三、本指引所称衍生产品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为《暂行办法》界定下的产品和业务。四、本指引所称高级管理层,对外资法人机构而言,为《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中所称高级管理层;对外国银行分行而言,不论其组织结构如何,均指最终能够对中国区业务负责的最高级地区管理层。第二章风险管理一、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一)风险管理是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金融机构业务活动所蕴含的所有风险的过程。(二)衍生产品涉及的风险类别主要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三)监管机构应监督外资银行建立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如下基本要素:1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2完善的风险管理过程,包括体现风险承受度的审慎风险限额规定、与业务复杂程度相一致的风险计量体系、持续的风险监测过程和定期的风险报告制度;3严密的内部控制和审计。二、督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发挥有效监督作用,规范衍生产品业务运行
f(一)监管机构应监督外资银行董事会和或高级管理层积极参与和有效监督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管理。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核、批准衍生产品政策框架。该政策框架除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各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还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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