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死亡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五级伤残六级伤残七级伤残八级伤残九级伤残十级伤残无等级本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护理费伤残津贴(按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伙食费交通食宿费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倍基本医疗保险费住院医院护工标准或单位派人706018个月15个月12个月9个月6个月3个月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因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社保中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丧葬补助金6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3050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14级伤残人员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9039085370803507533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生活劳动辅助津贴护理费能力器具(按月)(按月)鉴定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220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170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130月。
社会保险费
说明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以工伤人员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14级非全日伤残人员一次性缴纳至退休
每天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定点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每人每天150元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除按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根据规定的使用年限和价格按实报销
350元次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以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