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们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传统民法强调主体在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无差别性,因而主体才能够是“平等”的;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强调在事实上主体的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差异很大。因此,经济法更强调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
f【例18】有人认为,经济法的调控主体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有人认为,政府的职能部门都是调控主体;还有人认为,社会团体也可以成为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这些观点正确吗?【解析】上述观点都不正确。第一,经济法的调控主体并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宏观调控的立法权,以及预算和计划的审批权,因而同样可以成为调控主体;第二,政府的职能部门并非都是调控主体,只有依法承担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部门,才能成为调控主体,没有调控职能的国务院有关部委,就不能成为宏观调控的主体;第三,在社会团体中,有些行业协会等在行业内部规则的形成和治理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社会团体本身并不直接具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职能,并不属于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类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是不尽相同的。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例如,财政调控主体和金融调控主体,计划调控主体与竞争规制主体等,其权力来源、具体的法律依据等,都是不同的。同样,即使是接受调控与规制的市场主体,其具体身份往往也要随具体法律而定。上述各类主体在法律依据上的不同,说明了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上的差异性或多源性。这与各类主体地位的非平等性、各自的职能和任务的差异性等有关。通常,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央行)依据该项法律规定取得制订货币政策的权利】由于它们都是重要的国家机关,在立法和执法活动中都负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职权和职责,因而其职权和职责一般需要专门的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例如,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反垄断委员会的职权和职责,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反垄断法》中都有专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