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后,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第十条发生下列事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八条的规定报告:一造成三人以上遇险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二影响到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爆炸、火灾、交通、电力、通讯事故;三大型游乐设施和施工设备倾覆、失控、坠落事故;四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五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六需要紧急疏散人员的事故;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故。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并对本单位各类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f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情况报出。首次报出的事故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以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二初步掌握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三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采取的措施;四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批准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事故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初步调查核实后,应当拟制正式事故报告。正式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