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制度。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放射性建设项目的评价,放射诊断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2、医院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并保存检测与评价档案。3、医院新、扩、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委托具有省卫计委资质认可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嵊州市卫计局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认可文件后,方可施工。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省卫计委资质认可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评报告后及时向嵊州市卫计局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结清项目施工有关经费。5、正常使用中的放射诊断设备,应每年委托省卫计委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也应经省卫计委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6、本单位放射诊断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应当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检测发现有明显辐射泄漏的,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和检测机构的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复测,确保整改到位。7、检测与评价有关报告应向放射工作人员告知,妥善保存,并及时向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f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和身体健康,制订本制度。1、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指从事放射诊断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工作人员。2、医院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3、放射诊断工作人员必须是正规医学院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断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从事放射诊断工作。4、放射诊断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嵊州市卫计局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5、放射诊断工作人员每12年(不得超过2年)到有资质体检机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