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因司法人员针对任何一个疑难案件都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个问题:如何对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进行最大精确程度地证明的问题。这是司法人员执业的基本要求,也是一个法治社会进程中必须面临的司法实践问题。现代社会信息交换的快速多变性,科学技术的日益更新和媒体力量的强大……这些都为司法人员调查取证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上述的条件从犯罪嫌疑人角度说,也为其犯罪手法的复杂多样提供了便利,这就带来另一个问题即司法人员对“罪与非罪”的判断难度大大提高。特别是当唯一有用的证据是间接证据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必须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或除有罪外的推断,如何判断就成为了一项不可逆转的挑战。一、程序正义的最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无疑是维护程序正义的最低标准。它的法律价值取向决定了它的有效行使必须在一个程序公正的法制环境下进行。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并不截然分离。如果一个程序不能将大量有罪的人定罪处罚,或者它不能使原本应当受保护的无辜者受到应有的保障,那么它的公正性将受到质疑。可见,判决结果的正确性始终是衡量程序公正与否的重大影响因素,所以“排除合理怀疑”就是在减错判和误判的目标下保护了每一位公民的正当权益。同时,程序正义重视和完善诉讼程序有不可忽略的历史性作用。对诉讼程序体现的程序公正标准予以规定的细化,也体现了现代法治彰
f显公正、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也为我们评价实在的法律程序提供了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是一场改革,它对“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享有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的增加无疑是对程序正义理论的实践性回应,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程序正义理论的基本内容。
二、保障人权的必备要素在英美法系国家审判过程是一个归纳法的运用过程。控方负责指控被告人有罪的种种证据被告人及其律师可以提出反驳证据。这一过程是法官对各种证据梳理、归纳的过程若法官认为据已掌握的证据被告人无罪的合理怀疑被排除那么就判决被告有罪。但由于归纳法本身的局限这种判决也并不能达到百分之一百确实的程度。因而前文强调,在司法人员能遇见的范围内,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作为刑事案件有罪判决的最高标准而不能奢望“绝对确实”的存在[1]。这就不可避免地在探求案件事实真相的时候会产生错案、冤案。刑事判决的错误一般表现为,判决了无辜的人有罪;或者应当判决为有罪的人被错误地无罪释放。无辜的人被判决为有罪,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