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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利润分配权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限制甚至剥夺的。例如在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出资不足或没有实际出资)之际,其股利权可依照约定或章程规定受到相应限制。而对于股东资格
f可否剥夺,或设定资格丧失的条件,我国法律无明确规定。2、公司职工旧《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法定公益金。第180条进一步规定法定公益金的用途是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由此可以得出职工实际上参加了税后利润的分配,且优先于股东利润分配权。并且法律上对于这种分配只设定了限而没有上限。至于分配的方式和对象(比如职工的范围)法律没有明确。但现行《公司法》取消了这一规定。笔者以为现行公司法虽取消了对此的规定,但也没有对此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公司在章程中对此约定是应当允许的。(三)利润分配的标准《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这一规定使得内外资企业在利润分配比例立法上实现了统一。此外,《公司法》进一步明确,所谓出资比例是指股东实缴出资的比例。该条为任意性规范,性质上为当事人意思之推定。(四)利润分配的方式在弥补了亏损和提取了公积金后所剩余的利润,在向股东分配时,是采取现金、股票还是实物,现行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因此理解上应该认为皆无不可,但应符合相应分配形式应履行的程序。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利润分配可以以现金、产品、先行收回投资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笔者以为,基于《公司法》规定公司利润分配的决定权在股东会,因此利润分配方式决定权亦应作相同解释。(五)利润分配的条件获取收益是股东出资的基本目的,因此分取红利是股东各项权利的核心。笔者认为,股东要求分红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二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分红。1、公司有可分配利润公司盈利是公司股东分取红利的前提和基础,在公司未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分取“红利”,实际上是分割公司财产其性质相当于股东抽逃出资。当然公司盈利也并非意味着公司股东就可以直接决议分红依照《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在盈利后、分配利润之前还应当完成下列事项(1)缴纳税款;(2)弥补亏损;(3)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还应当按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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