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一、总则1、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2、本规定的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5)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6)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7)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8)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9)审计署《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10)国防科工委《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3、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各建设项目从酝酿、决定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生
f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竣工结算审计、固定资产移交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要以项目为中心。发展规划处负责项目立项阶段,包括项目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等方面资料的收集、整理;人防工程审批项目资料归档的组织协调工作;工程项目部负责项目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资料的收集、整理;负责项目过程预、决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二、档案资料的管理1、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2、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形成的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应按时整理、移交。按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编制、收集、整理好建筑工程资料档案,按时移交。前期策划部、财务处、审计处形成的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