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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州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通州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通州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通州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通州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区政府采购
项目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
记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第五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包括的内容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记录。第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
构要依法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加强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销毁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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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放有序、查阅方便,严防毁损、散失。第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
构应根据具体采购方式,参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目录》(附件),建立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文件、资料应采用标准A4纸
记录和打印。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
构在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交付验收完成后,分别按归档内容要求负责收集、整理、立卷、装订、编制目录。卷内档案材料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目录》的顺序排列。第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
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查阅、复制及借阅制度。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
存十五年。保管期满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可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销毁。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为资料由采购代理机构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保存二年。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变更,应按规定
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第十三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因撤销、解散、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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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应当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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