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2月26日发布《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有关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这对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来说虽然及时给予了政策依据,但是要结合各个企业实际情况做好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工作,还需要仔细斟酌该文的具体精神。《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了收入总额中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为不征税收入,但并不是所有的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都是不征税收入,还要根据财税2008151号注意区分出当中的应纳税收入。
一、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和税务处理: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财政性资金会计和税务处理笔者解析如下:
f(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通常会计处理为:
1、国家投资,应当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一致,也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它应付款处理,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一致,也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原来有计入补贴收入的,现在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税务处理同样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但是需要根据下面的规定具体区分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取得的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
f的其他财政资金,需要区分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只有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专项资金的条件不予征税,除此之外的其它财政性资金则都属于征税收入。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