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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合销售行为(P79)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2)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解释1】混合销售是指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到“增值税”(销售货物销售)和“营业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但纳税人并非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是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或者只征收增值税,或者只征收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主营业务缴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解释2】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解释3】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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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4】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2、兼营行为(P80)(1)营业税的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解释】(1)混合销售强调的是销售货物的“同时”发生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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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兼营中的销售货物和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不一定同时发生,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酒店“上午”向张某销售啤酒,“晚上”向李某提供客房服务)(2)混合销售强调的是针对“同一个”消费者,而兼营不一定针对同一个消;费者(酒店上午向“张某”销售啤酒,晚上向“李某”提供客房服务)(3)混合销售最终;只合并征收一种税(或者增值税或者营业税),而兼营,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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