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3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
f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三)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集团公司推荐、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一级企业评审;2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含承包商事故)。二、工作要求(一)深入宣传和学习《评审标准》。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大《评审标准》宣传贯彻力度,使各级安全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