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第一章总则第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的单层主体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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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建筑物高度超过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的地区。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的地区。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最热月平均温度<+的地区。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的地区。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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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第108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