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93年04月06日实施日期1993年05月0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3年第3号
(1993年4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保证《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条例》进行违法建设等行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给予行政处罚。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系指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或者违反上述许可证规定进行的建设。第三条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应处罚款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房屋建筑和围墙,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围墙按每延长米)30元至300元处以罚款;其他违法建设,按工程造价的3%至10%处以罚款。(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按违法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100元处以罚款。第四条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没收处罚的,其相应的违法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另行安排。第五条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占用道路、广尝绿地、高压输电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处罚。第六条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开采矿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损害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5元处以罚款。第七条建设单位代征公共用地,不按规定拆除公共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按违法建设处理。第八条违法建设的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同负违法责任。(一)设计单位不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工程设计的,对设计单位按违法设计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围墙按每延长米)3元至30元处以罚款。(二)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进行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按照违法建设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至50元处以罚款。不能以面积计算的违法建设工程,对同负违法责任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至3%处以罚款。第九条被依法责令停止建设的单位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