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结合《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1
f(四)向第三方提供股东贷款、委托贷款或信托贷款;(五)处置资产或股权投资;(六)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七)股票、基金投资;(八)债券、委托贷款及其它债权投资;(九)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十)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产品(十一)金融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期权、期货及互换等投资
以及内嵌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产品(十二)其他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十三)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2
f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中国、公司股票上市地及对外投资目的地的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投资行为应遵循决策科学化、行为程序化、管理制度化、运营规范化的准则。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充分论证,科学评审,规范决策,防范投资风险,争取合理的投资收益水平。
第五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它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六条投资项目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初审后,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签,提交公司总经理决策,或者按照投资决策权限要求由公司总经理通过后上报投资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
3
f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投资委员会、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