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条本办法中所述发明专利补助的受益人为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受益人。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3〕3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发明专利省级补助经费,并在本《办法》实施后授权的,不再享受发明专利的补助。
fr
上一页
下一页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财政厅、海洋渔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