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一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
作。
第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
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三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
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第四条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七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一条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
内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
第二条除因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
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三条《》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终止本劳动合同。
第八章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
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金、医疗补助费等发放按《》和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
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一方如果迁址或变更电话,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
方。如一方迁址或变更电话未通知另一方的,则按本合同约定地址发通知的,视为通知已送达。
第十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
乙方认为甲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先向甲方提出,或者向甲方工会反映,寻求解决。无
法解决的,可以向就近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属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可向甲方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在
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保密和竞业限制
f第一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
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
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
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