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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全集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根据多年的实践研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审判需要,对《合同法》做出了一些实际的补充,一共有三个有关合同法执行的司法解释。先将所有司机解释汇集,方便大家的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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