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单位:万元级别年龄25岁及其以下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岁及其以上一级789770750731711692672653634614595575556537517498478459439420401381362342323303二级708691674656639621604586569552534517499482464447430412395377360343325308290273三级628612597582566551535520504489474458443427412396381366350335319304288273258242四级443432421411400389378368357346335324314303292281271260249238227217206195184174五级283277272266260255249243237232226220214209203197192186180174169163157152146140六级21921521020620219719318818418017517116797162158153149145140136131127123118114109755331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f注1: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享受一次性支付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注2:本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调整1、《通知》的适用范围和对象符合《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范围、并在2010年4月1日后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外来从业人员。2、《通知》调整待遇的项目和标准《通知》对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外来从业人员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作了调整,具体为:七级伤残人员的标准从现行7万元调整为97万元;八级伤残人员的标准从现行52万元调整为75万元;九级伤残人员的标准从现行35万元调整为53万元;十级伤残人员的标准从现行2万元调整为31万元。3、已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对象补差费用的支付及列支渠道《通知》下发前已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对象,相关保险公司应做好待遇补差的支付工作,主动与工伤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联系,对申报申领对象及时核定后30日内支付,补差所需费用由综合保险基金列支。未参保工伤人员的待遇补差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差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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