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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法理依据及其完善
作者:江贯沆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1期
摘要: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同属社会法,是目前我国社会法中最为主要的两个部门法。基于我国目前社会法发展水平不高的现状,笔者从分析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法理依据出发,针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法理依据;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18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24501
作者简介:江贯沆(1992),女,就读于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概及两者的关系
劳动法的基础是劳动关系的出现,劳动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同属于社会法的范畴,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即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和享受经济发展的权利,两者的发展最终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二、法理依据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两者的主旨都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两者的法理依据从根本上是相同的。(一)人权的客观反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权的客观反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正是人权基本内容“获助权”和“公正权”的体现。
就劳动关系来说,劳动者相比于用人单位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而我国劳动法正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这便是“公正权”的体现。社会保障法的目的之一就是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充分体现了“获助权”的内容。(二)正义的要求
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实现社会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自然分配最终会导致两极分化的结果,同时伴随着社会各种矛盾接踵而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通过法律强制力进行二次分配,修正自然分配导致的恶果,使那些自力救济不能保证自身生活的人享受最基本的生活权利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正是社会正义的要求。(三)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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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要求法律的天平要实行适当的倾斜,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初衷便是维护和保障处于劳动关系或社会关系中相对弱势一方的利益,也只有通过立法的保障措施,才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平等。三、存在问题
社会法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法域,属于社会法内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立法起步较晚,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也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下列问题:(一)立法空白多
中国直到目前为止尚无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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