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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在作出任免决定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生产岗位津贴、安全风险奖励。
f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与职业健康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告知职业健康风险,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保证其掌握岗位所需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健康防护措施。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档案,完整、如实记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管理、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等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f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二)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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