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港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信息报送等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f其他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业和领域的行业规划、行政许可等职责,从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依法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规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健全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信息公开、信用评定等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标准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等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以及职业健康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
f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生产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三)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关资格;(五)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