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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章程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章程供水
(2008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WATERSUPPLYTRADEASSOCIATION缩写SWSTA。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供水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会宗旨: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实施行政管理;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起好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之间交流;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其他经济组织的关系。为促进本市供水为会员提供服务。第四条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水务局,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是:(一)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二)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可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五)可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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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六)行业协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七)行业协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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