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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XXXX有限责任公司
XXXXXX(劳)字〔2014〕1号
关于与
同志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XXX,男,XXXX年X月出生,X族,XXXX文化,身体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月进入本单位工作,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共X年X个月,最后一次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间自2014年6月13日至2015年6月12日止,本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自2005年7月至2014年6月止。现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及本人身体情况无法继续安排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并依据《劳动法》,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与XXX同志解除劳动关系,按协商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XXXXXXXXX元整(XXXXX0元)。请XXX同志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如有异议,请于60日内申请仲裁。
XXXXX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四年七月七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失业人员本人、市失业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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