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12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设立中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经济组织,其本身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发起人全体是设立中公司的执行机关,代表设立中公司执行设立事务。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就是设立中公司执行机关的行为。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执行设立事务,所产生的权利或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分两种情况:如设立中的公司成立,由成立后的公司承受,如发起人有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司只能在承担责任后,再追究发起人的责任;二是,如公司不能成立,其责任由发起人承担,发起人有多个时,他们之间则承担连带责任。13公司发起人:也称公司创办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确认发起人的要件:②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③发起人必须是实施设立行为的人;④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对公司发起人的责任:①股款连带认缴的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③连带损害赔偿责任。14公司章程是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是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⑵公司章程的内容就是公司名称、公司所在地、经营范围、公司股份和每份代表的金额、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址、订立章程的时间。⑶公司章程的法律意义:①是公司内部的契约,是与其
股东、董事或者监事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依据;②是公司事务公开的手段,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制约条件。
15公司设立登记:是指设立申请人即全体发起人,为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按法律规定事项向登记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登记主管部门依发起人申请和法律规定条件给予核准登记的法律制度。公司设立登记的意义:①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设立的最后程序,也是公司成立的必经程序;②具有创设公司的功能;③具有规范公司行为的功能;④国家主管部门通过设立登记收集设立公司信息数据,实现宏观经济调控。
16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的责任:⑴公司成立时,①资本填补责任;②损害赔偿责任;③违约责任;⑵公司不成立时,①对设立行为所产生债务和所支付费用承担连带责任;②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的连带责任。
17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总额。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催缴资本:又称未收资本,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