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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串讲讲义-经济法-李玉华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本门课程今年考试题型与去年相同,主观题分值为30分左右,客观题分值为70分左右。从考试题点、章节分布来看,将各章分为3个层次,其中重点章节比如:第四章公司法、第五章证券法、第六章破产法、第八章物权法、第九章合同法总则、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渊源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4地方性法规。5部门规章。6司法解释。7国际条约或协定。二、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公民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1)完全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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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行为能力人。三、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1事件。2人的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一、法律行为理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除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从法律行为当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借贷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即必须具有当事人主体、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