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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柴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县镇。
被申请人:郑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区路与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许。
族,住河南省
申请事项:依法追加被申请人郑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案号:(2011民初字第12号】
事实与理由:原告辛诉申请人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因导致申请人未能正常使用商铺并支付房屋租金的原因主要在于被申请人从2008年10月1日起一再拖延开业时间,直至2010年3月25日通知交付,7月1日正式开业。对于开业之前的房屋租金是否应当支付,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被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追加郑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恳请予以准许。
此致郑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二一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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