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的决策机
构。董事会成员为。(其成员从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中选举
产生),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培训经验。董
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
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职权:
(一)决定制订本机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修改本机构章程和制定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定本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和提名聘任或解聘本机构的副校
长(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本机构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薪酬、福利;
(九)决定罢免、增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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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十)审核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十一)对举办者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九条董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副董事长)代行其职。第二十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的通过方为有效:(一)聘任、解聘校长(主任);(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订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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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会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r